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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连云港市海州地区电力辅机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海州地区电力辅机行业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海州地区电力辅机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完美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协调内外关系,增进友谊协作: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海州地区电力辅机行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州分局和社团登记机关海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连云港市海州工商分局院内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指导海州地区电力辅机行业工作,协调会员之间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 自主、引导协会人员认真学习、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四)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调解会员间业务纠纷,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开展学术研讨,组织经验交流,评审、推荐和奖励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杰出人才,为有成就的会员单位宣传以提高知名度;
(六) 开展对外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七) 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
(八) 编印发行会和有关资料:
(九) 面向电力辅机企业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接受委托,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十)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办理特定的事项,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
(十一) 根据会员要求,举办有关事项,发展其他事业;
(十二) 讨论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业规约,对模范遵守规约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违规会员进行行业制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凡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力辅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退会自主权。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没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具有专业资格会汁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汁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终上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6年4月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6年4月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杌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