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要的10个时间点!一定要牢记
一、“1小时”: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源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源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源于《安全生产法》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源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源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源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源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源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源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源于《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源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时间点不只是这些,如有遗漏欢迎留言补充,谢谢。 本文转载至网络,如有侵权,请作者联系我会做删除处理! |